中新網北京10月31日電 (記者 蔣濤 郭金超)“在消費者投訴中,隨意誇大產品功效,虛假承諾,使用諸如“治愈率極高”等絕對化語言,利用患者、專家、醫療機構名義、形象作證等問題很多。”中國消費者協會法律與理論研究部主任陳劍詳述了虛假廣告的種種表現。
  日前,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及相關專家集體接受採訪,介紹此次修法的有關情況。
  如陳劍所言,實踐中“虛假宣傳”、“名人虛假代言”等問題層出不窮,已成為全社會關註的熱點。據中國消費者協會提供的數據顯示,2013年上半年,全國消協組織受理保健品投訴2318件,其中涉及虛假宣傳的占22.5%。
  此次消保法修改對此類問題作出針對性的規定,明確了虛假廣告製作者、發佈者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這被認為是此次修法的亮點之一。
  具體而言,修改後的消保法在以往規制廣告製作者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虛假廣告發佈者責任,明確規定不能提供經營者真實名稱、地址、有效聯繫方式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要承擔賠償責任;設計、製作、發佈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承擔連帶責任。
  “這就強化了虛假廣告發佈者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虛假建言者的責任。”法律界人士邱寶昌認為,相關條款指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與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指出,這為相關部門治理“虛假廣告”等突出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助於規範廣告市場,也有利於消費者在實際生活中的維權。
  “修改後的消保法高懸利劍,加大了懲罰力度,為人民法院維護消費者權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張進先則提及了此次消保法修改在加大違法經營者責任方面的另一舉措。
  張進先所指的是此次消保法修改在懲罰性賠償方面作出的調整。專家認為,“這次調整幅度較大”。
  據知,相關條款不僅提高了針對一般性欺詐行為的賠償數額,由過去的增加一倍賠償提升到增加三倍賠償,還規定了最低賠償金額500元。陳劍也認為:“這解決了一些商品和服務價款過低,不利於動員消費者維權的問題。”
  消費者權益保護涉及公共利益的維護,毋庸置疑,政府對此負有重要責任。但在消費領域中,過去的行政處罰額度往往過低,難以對違法經營著產生應有的震懾作用,不利於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在這一點上,此次修法取得明顯進步,大大強化了有關行政保護力度。修改後的消保法規定行政部門對於本法規定的經營者違法行為的處罰由原來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由原來的沒收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副局長黃建華認為,此舉有助於行政執法的公開、透明,也有助於提升行政處罰的威懾力度,營造誠信消費環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完)  (原標題:重拳打擊虛假廣告 消保法修改加重違法經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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