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訊 記者尹安學、通訊員粵仁宣報道:持續高溫讓人想到高溫津貼。昨日記者從廣東省人社廳獲悉,今年高溫津貼從6月起發放,至10月底結束,若夠條件,按每人每月150元標準發放。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特別強調,有些公司給員工發點飲料,以此想免發高溫津貼,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高溫津貼必鬚髮。
  不得因發津貼降低工資
  省人社廳有關人士介紹,對在廣東企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工作的勞動者,在今年6月-10月,只要從事露天崗位工作,或者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加強高溫天氣勞動保護。
  廣東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6.9元計算。高溫津貼不是一成不變,將根據物價水平等調整。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
  按照規定,高溫天氣期間,對從事露天工作、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未發放最高處萬元罰款
  按照《關於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發放高溫津貼,併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並應保存高溫津貼的發放記錄至少二年。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情況以及高溫津貼發放情況,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將處2000元-10000元罰款。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對於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在醫療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 勞動者其他個人原因未出勤從事高溫作業的情形,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
  不管是全日制勞動者,還是非全日制勞動者,用人單位只要在6月-10月安排勞動者從事高溫工作,就必鬚髮放高溫津貼。
  尹安學、粵仁宣  (原標題: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zw98zwbmz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